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超过10年,其间出国一趟后,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其继续工作。周女士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女士的要求,企业对此不满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定周女士胜诉。据悉,这是北京市宣判的首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周女士1989年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周女士随丈夫到法国,她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书,内容约定:周女士与乡镇企业大厦保留劳动关系;周女士出国期间,人事档案仍存放在企业,停发工资及各项补贴,各项社会保险手续由企业代缴,但费用由周女士自己支付。周女士此后出国的4年间,企业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周女士2005年回国后,根据单位出具的缴费明细表,陆续交给乡镇企业大厦2.6万元作为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后周女士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被乡镇企业大厦以各种理由拒绝。
  2007年3月,周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返还应该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6万元,补发生活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乡镇企业大厦应与周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费896元。
  乡镇企业大厦不服裁决,2007年年底诉至法院。该企业表示,周女士出国前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回国,2002年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被告长期毫无音讯,企业对其按离职处理,只同意向周女士支付生活费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出国前,双方约定保留劳动关系,该企业一直为被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并存放了周女士的人事档案,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延续中。周女士在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于是周女士近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此案。因此,该案成为《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受理的第一起强制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执行案件。   


 

(1)你对法院的判决有何评价?
(2)如果你是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的负责人,你如何解决与周女士的纠纷?
(3)你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指出:“没有一个组织能比它的员工做得更好。”有一位著名企业家在听到人们对她领导下的公司取得的卓越绩效赞不绝口时,总是不加思索地回答:我们只是做得像我们的员工一样出色!2005年,在美国遇到一位在一家制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美籍华人,他说经常请下属“吃饭”,问其原因,他的回答是:很简单,我的绩效取决于他们的绩效!
  事实上,对于任何组织而言,员工绩效都是组织绩效的来源和决定因素。因此,组织领导者、经营者,如何处理好与执行者、生产者及其他所有员工的关系,或者说,雇主如何对待雇员,让员工、雇员快乐工作,努力创造绩效,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良好绩效,首要的和最根本的做法,就是要尊重员工的劳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