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导学

东方文明古国是人类文明最早的发源地之一,东方文明古国教育也是目前所知的人类最早出现的具备一定形式的教育。东方文明古国文化与教育是什么关系,对教育产生什么影响?东方古国的学校形式和教学有什么特点?本节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些内容。

 

一、古巴比伦的教育

(一)古巴比伦社会和文化

巴比伦(Babylon)位于西亚的两河流域。巴比伦文化的前身是苏美尔(Sumer)文化。据史料记载,苏美尔人很早就有了自己的文字-楔形文字,并发明了“泥板书”注解)。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在两河流域建立了一些奴隶制国家。以后,苏美尔人又建立了自己的学校——“泥板书舍”。在“泥板书舍”里,校长被称为“校父”,教师称为“专家”,学生被称为“校子”。当时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训练学生掌握文字和书写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基础。

一种将黏土和水调匀,制成泥板,并在上面写字,然后再晒干或烧干,用以保存文字的泥书。

苏美尔衰落后,巴比伦城兴起。到汉谟拉比(Hammurapi,前1792-前1750,巴比伦的第六位国王)王朝时,完成了国家的统一。汉谟拉比根据苏美尔人的法规,编成了人类最早的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据一些研究者推测,《汉谟拉比法典》的形成与这一时期巴比伦的学校体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关系。它反映了这一时期人类教育除了文字训练、宗教教育之外,在学校教育基础上,又形成了法律教育。《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分为三个阶层,一个是社会的统治阶层,即王室成员、官吏、祭司和商人,一个是被统治阶层,即奴隶,中间的阶层是自由民。法典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惩治犯罪的法规条例,同时也有一些养育和保护儿童的条例。巴比伦的法律教育就是为这一阶层和制度服务的。汉谟拉比死后,又出现了新巴比伦,学校教育也得到一定的发展。

 

【课堂探究】
结合《汉谟拉比法典》下面所给的资料,分析巴比伦社会的性质及对教育的可能影响。
1、《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对罪犯惩罚的部分内容。如第14条规定,“任何一个人如果偷走另一人的儿子,他将被处以死刑;第15条规定,任何一个人如果将男性或女性的奴隶,或者自由民男性或者女性的奴隶带到城市大门外面,他必被处死;第196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 他的眼必被挖出来[以眼还眼]。如果他打破了另一个人的骨头,他的骨头必被折断。”
2、《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女子嫁妆与儿童养育的关系。在巴比伦,女子准备嫁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妇女生育和养育孩子进行投保。法律规定,对于离婚的妇女,将退回她的嫁妆,并给一半的土地、果园和物品,使她能够养育自己的孩子。没有母亲的孩子也是受到保护的。例如,一个男子有了一个妻子,并且为男子生育了孩子,如果这个妇女死了,她的父亲不能拥有她的嫁妆,因为这是属于她的孩子的。 《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保护被收养的儿童权利的内容。如规定儿童有不为他们的生身父母收回的权利;如果养父母一旦有了其他孩子,养子或养女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巴比伦的学校类型和教学

从考古的材料来看,这一时期的学校主要是培养文士为主的学校。文士学校也有称寺庙学校。这种教育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初级阶段教授读写;高级阶段是将志向不同的学生分派到相应的寺庙或国家较高一级的机构接受教育。学习的内容主要有文法、抄写文学作品、数学和法典等。教学方法主要是师徒传授式,教学方法重视抄写并采取强制性的手段。

巴比伦教育被认为是人类最初的学校教育的摇篮。它已经产生了学校机构的一些基本的要素(对象、教师、内容和方法)。但它的教育还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教育对象仅限于社会上层的官吏、僧侣等人。公元前3世纪以后,随着巴比伦的衰落,其教育也失去了往日的辉煌。直到19世纪中叶,经考古学者的发掘和研究,人们才得以认识和了解历史上的巴比伦和它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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