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不仅有宗教的原因,也是社会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11世纪西欧工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市民阶级的形成、十字军东征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与发展
中世纪大学最初产生于12世纪的意大利、法国和英国。早期中世纪大学通常是在原有的文化教育机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学的前身有两种,一种是原有的对所有人的教育中心和研究所;另一种是原有的主教学校,最早的中世纪大学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演变而言的。例如,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创立前,在波伦亚城就存在着从事法学研究的研究所,以后,由于求学人数的增多,原有的研究所规模已不能适应需要。在这种情况下,1158年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雷德里克一世命令,正式创办了波伦亚大学。作为“北方型”大学代表的巴黎大学,则于12世纪初在原有的诺丹主教学校发展而来。从中世纪早期大学的形成来看,一些著名学者的讲学是促进大学建立、发展的重要原因,例如,经院哲学家阿伯拉尔于1108~1139年在巴黎大学的讲学,都直接促进了大学的建立和兴盛。 从13世纪起,德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等国相继兴办大学,一时间大学遍布欧洲各地。到16世纪,全欧洲共有80余所大学。
2.中世纪大学的组织与管理
根据管理体制的不同,中世纪大学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波伦亚为代表的“南方型”大学,另一类是以巴黎大学为典型的“北方型”大学。在前一类大学中,学校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学生手中,不论是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还是学期的时限和授课的时数,均由学生决定。因而,“南方型”大学又称为“学生大学”。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巴黎大学除外)等欧洲南部地区的大学,一般都是“学生大学”。而在英格兰、苏格兰、瑞典和丹麦等欧洲北部地区的大学中,则由教师掌管学校的事务,因而被称为“先生大学”。
但是,不论是“学生大学”,还是“先生大学”,执掌教务的并不是学生和教师个人,而是由他们组成的团体。在中世纪大学创建之初,大学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教师团体和学生团体组成的“组合”。这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在中世纪,社会秩序混乱,人们若不参加一个团体,受到团体的特殊保护,那么,他们的权利、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中世纪大学往往是国际性质的,学生(包括部分教师)来自欧洲各地,既没有大学所在国的公民权,也得不到大学所在城市民法的保护,因此,组织起来建立一个团体,以保护各自的权益,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大学中就出现了所谓“教师组合”和“学生组合”。
在“学生组合”中,往往按照地籍,组成“同乡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同乡会”又互相组合,形成更大的区域性组织。波伦亚大学最初有四个“学生组合”,到1244年前后,合并为两个,即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地区的学生所组成的“山南组合”和由阿尔卑斯山以北以西地区的学生所组成的“山北组合”。在巴黎大学,则有四个学生“同乡会”,即法兰西、毕加德、诺曼和英格兰(百年战争后由德国取代)。同乡会的首领称“评议员”或“顾问”,每年选举一次,其职责是代表团体,维护团体权益并约束团体成员的行为。“教师组合”的主要形式是“系”或“教授会”。这是按所教学科而形成的教师组织。在时间上,它晚于学生的同学会。在波伦亚大学,1200年前后才出现医学和哲学两个“系”。在巴黎大学,“系”的组织形成于13世纪后期。
中世纪大学中更为重要的组织机构是学院。大学产生之初,并没有学院这种组织。最早的“学院”出现在波伦亚大学,但当时并不作为教学的机构,而仅仅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几个或更多的已获文学士学位的学生,住在一个旅店和别的地方,由教师对其学业进行辅导,以获得硕士学位,这便形成一个“学院”。而在德国大学中,学院则是由教授组织形成的。这些教授由大学中较低级的教师聘请,为其补习。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学院便成为教授会的基础。但是,最早的、真正作为教学机构的学院,则是巴黎大学的索邦学院,创建于1258年。此后,这种性质的学院在一些大学中先后建立,例如,牛津大学的奥尔学院(1236年,)、墨顿学院(1264年)等等。在中世纪大学中,按学科划分一般有四个学院,即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其中,文学院是一种预备性质的机构,为进入其他三个学院做准备。神学院则是地位最高的学院。在中世纪,作为一种教学机构,学院的重要职能是授予学位。
中世纪大学建立以后,即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教会和世俗封建主为了争取大学的支持,往往授予大学一定的特权。1158年,弗雷德里克一世颁布诏令,赐给波伦亚大学许多特权,其中包括:大学生可以自由通行,不受任何阻碍;大学教授有裁判权,等等。这是中世纪授予大学特权的开端。1189年,罗马教皇发布训令,规定大学生有居住权。最初,大学的特权主要是罢教权(即教师中止讲课,进行罢工作为促使补偿所受城市当局或教会当局迫害的手段)和迁徙权;以后,特权的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免除兵役、免税等。其中最重要的特权是“内部自治”的权利,根据这项特权,当大学教师和学生与外人发生诉讼时,由大学教授审理案件。在当时,这些特权只授予教士与贵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