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导学

19世纪末年从西方开始的第二次工业革命,促进了世界资本主义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教育民主化的思潮也逐步兴起。为了普及初等教育、扩大中等教育和发展职业教育,各国纷纷通过教育立法、学制改革和教育革新等手段,以加强社会对教育的关注,改变落后的教育局面。那么,欧洲、美国和日本在文化教育上各自采取了怎样的措施?各国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方面存在怎样的特点和类型?它们颁布了哪些教育法案、进行了哪些教育改革和运动?等等,正是第一节要学习的内容。

 

一、英国教育的发展

(一)《巴尔福教育法》

19世纪末,英国还没有建立起对教育进行有效管理的体制。

1902年,为了公平分配教育补助金和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英国又通过了《巴尔福教育法》(Balfour Act),法令的主要内容为:(1)设立地方教育当局,以取代原来的 地方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初等教育的发展,享有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力,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2)地方教育当局还负有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资助和控制的权力。《巴尔福教育法》是英国进入20世纪后所制定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它促成了英国中央教育委员会和地方教育当局的结合,形成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的英国教育行政体制。法案还第一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放在一起加以论述,并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管理,提供了建立国家公共教育的基础。

(二)《费舍教育法》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了关于初等教育的法案,也称《费舍教育法》(The Fisher Act)。法案主要规定,1、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地方当局应负责本地区教育的发展和全面组织本地区的教育,但须把相关的方案向中央教育委员会提交;2、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并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3、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并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一定的学习课程和教育训练。年轻人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明确宣布教育立法的实施“要考虑到建立面向全体有能力受益的人的全国公共教育制度”。 在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方面迈进了一步。

(三)《哈多报告》书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国民就业机会相对扩大,处于下层社会的英国民众强烈要求中等教育向大众开放;这时,英国政府也认识到中等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不应只是一种独立的形式,必须使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联系起来。

1924年,工党政府任命了以哈多爵士(Sir W. H. Hadow)为主席的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英国的全日制小学后教育进行研究。该委员会在1926-1933年间提出了三个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一般称为《哈多报告》。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26年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小学教育应当重新称为初等教育。儿童在11岁以前所受到的教育称为初等教育。其中5-8岁入幼儿学校;8-11岁入初级小学。

儿童在11岁以后所受到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均称为中等教育。中等教育阶段设立4种类型的学校:(1)以学术性课程为主的文法学校;(2)具有实科性质的选择性现代中学;(3)相当于职业中学的非选择性现代中学;(4)略高于初等教育水平以上的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

为了使每个儿童进入最合适的学校,应当在11岁时进行选择性考试。同时规定,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为15岁。

《哈多报告》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阐明了中等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儿童的思想,并从儿童发展的角度,明确提出了初等教育后教育分流的主张,以满足不同阶层人们的需要。但报告把中等教育分为两种轨道,即传统的文法学校和各种形式的现代中学,这又反映了英国教育传统的影响。

(四)《1944年教育法》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英国基本上形成了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3种类型的学校。“人人受中等教育”的观念已经为公众所接受。但是英国的教育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R. A. Butler)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法案的基本内容如下:

1. 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法案废除了1899年设立的只具有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教育部,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同时,设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教育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

2. 加强地方行政管理权限,设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成的公共教育系统。地方当局负责为本地区提供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其中,初等教育分幼儿园、幼儿学校和初等学校。小学毕业后根据11岁考试结果,按成绩、能力和性向进入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实行董事会制。

3. 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应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

法案还提出了宗教教育、师范教育和高等教育改革等要求。《1944年教育法》是英国现代教育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法令。它结束了二战前英国教育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形成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国民教育制度,对以后英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至此,英国教育从20世纪初到二战期间,形成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也建立了初等、中等和继续教育相互衔接的学校制度,促进了英国现代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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