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的教育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东方战场以日本帝国主义的彻底失败而告终。战后,日本在以美国为首的盟军部队控制下宣布放弃军国主义政策,实施和平建设的基本国策。1946年11月颁布的新《日本国宪法》,为日本战后发展奠定了基础。战后日本采取了经济兴邦的战略。为发展经济,日本继承了明治时期优先发展教育的传统,及时酝酿并推出了教育发展蓝图。1947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是战后日本教育改革的开端。

(一)《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

1947年3月31日,日本国会公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两个重要教育法案,否定了战时军国主义教育政策,为战后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

1.《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由前言和11条正文构成,其主要精神包括:(1)确定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使受教育者成为爱好和平、正义和真理,尊重个人价值,注重劳动与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身心健康的国民;(2)全体国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3)尊重学术自由;(4)政治教育是培养有利值得国民,不搞党派宣传;(5)国立、公立学校禁止宗教教育;(6)教育机会均等,男女同校;(7)教师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应受到社会尊重,保证教师享有良好的待遇;(8)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也应得到鼓励和发展。

《教育基本法》所提出的教育目标,与战前法西斯军国主义教育政策截然不同,对战后日本教育发展有积极意义。所以这一文件被视为日本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教育文献。《教育基本法》颁布后,日本一直存在着如何看待1890年天皇《教育敕语》的争论,这实际上是对军国主义教育体制持否定还是持肯定态度的两种实力的斗争。国会于1948年正式宣布废止《教育敕语》,从此中止了天皇敕令所定的教育准则,《教育敕语》被正式废除。

2.《学校教育法》

与《教育基本法》配套的《学校教育法》由9章108条构成。改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中央集权制,实行地方分权,中央文部省权力被削弱,新设教育委员会管理各地学校行政事务。但不久后文部省地位又加强了。

(2)采用6-3-3-4制单轨学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原来的六年义务教育延长到九年。儿童6岁入学,男女儿童教育机会均等,一律实行男女同校制度。小学阶段培养儿童用科学态度观察、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自然现象的能力,正确理解人类相互关系等。小学必须使用经文部大臣审定的教科书或以文部省名义著作的教科书,教科书要符合教育目标的精神。

(3)高级中学以实行普通教育和专门教育为目的。从设课上看分为单科制和综合制。单科制高中是指设专业的高中,又称职业高中。从实践上看分为全日制和定时制。定时制高中学制有时超过四年,单科成与全日制高中相同,毕业生也可以升入大学。

(4)将原来多种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统一成为单一类型的大学。大学以学术为中心,传授和研究更高深的学问,培养学生研究和实验的能力。大学一般为四年制,医科及口腔科大学为六年制,实行学分制,毕业合格者获学士学位。在大学基础上设研究生院。

《学校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的具体化,它使战后日本教育系统有了法律保障。但有些条款还不完善,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1964年修正《学校教育法》,承认了短期大学存在的必要。1975年11月,日本又部分修改了《学校教育法》,确认了自50年代以来出现的、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专修学校(高级中学程度的职业学校)。规定了这种学校的目的是培养青少年具有职业和实际生活需要的能力,提高其教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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